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为加快“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及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在京创新创业,完善高级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立足高端、注重实效的原则,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
二、对于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按照自主申报、综合评审、审核公示、财政发放的程序进行评审和奖励。
三、依据本规定对现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进行规范。需保留的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将奖励依据、奖励范围、奖励额度、评审程序等规定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四、新设或调整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包括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经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鼓励各类高级人才在京创业工作,对于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级人才按照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程度给予政府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人才可申请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一)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资的企业及世界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在京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连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