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7日)暂停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青政发〔2010〕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我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半征收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为减轻部分企业负担,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降为按0.5‰征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