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规定
为适应本市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审批与监管重心下移、提高效率的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一)机密工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Ⅰ类、Ⅱ类射线装置单位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项目,电磁辐射类项目(含100千伏以上输变电工程)等特殊性质建设项目;
(二)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发电、制浆、化工(纯物理混合、复配加工项目除外)、电镀等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含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桥梁、隧道、公路、公园、生活垃圾填埋、综合利用、堆肥、餐厨垃圾处理及建筑垃圾处置项目);
(五)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一)由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桥梁、隧道、公路、公园、生活垃圾填埋、综合利用、堆肥、餐厨垃圾处理及建筑垃圾处置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