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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青政发〔2010〕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清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近年来,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通车里程的大量增加,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八成以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部分单位和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安全发展的理念还不牢固,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尚未充分发挥;部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中间物理隔离等基础设施缺失,成为诱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制未得到充分落实,部分大型客运、货运车辆受利益驱动,超载严重、多拉快跑,存在着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尤其是市区内公交车、大型工程车辆开“霸王车”现象屡禁不止等。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攻坚克难,扎实工作,全力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研究制定各区市“十二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十二五”期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
  二、加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公安、交通、建设管理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工程项目的明确分工负责投资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公安部门安全验收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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