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组织机构代码证;
7、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交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少于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8、系内资企业投资人,需提供最近单位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
9、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①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②其法人企业的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或由具有资格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10、提供原《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限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11、如仍由原单位聘用的,可免于提供第9项材料;
12、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纳税,未依法纳税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到期后不予续办。
(三)期满续期换证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满续期换证的申请,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到受理部门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之内,核实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登记、复核相关申请材料;
3、由受理部门将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对审核通过的,直接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由受理部门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领取;
4、制卡中心按相关信息在14日之内制卡;
5、公安部门签发《上海市居住证》(B证);
6、申请人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去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领证。
第九条 (信息变更)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由用人单位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相关信息的变更申请,并到受理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变更材料。
(二)受理部门自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提交管理审核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自受理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