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受理部门将材料提交管理审核部门审核,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书面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由管理审核部门出具《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获准通知》;审核不通过的,由管理审核部门出具《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未准通知》,由受理部门负责将书面通知送达申请单位;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凭《国(境)外人员申请〈上海市居住证〉获准通知》至受理部门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通知书》;
(五)拍照后,制卡中心按相关信息在14日之内制卡;
(六)公安部门签发《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七)申请人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去上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领证。
(八)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直接申报,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第七条 (有效期限)
根据《
境外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确定有效期限。《上海市居住证》(B证)有效期为1年、3年和5年。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有效证件和劳动(聘用)合同的有效期。
第八条 (期满续期换证)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由用人单位人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期满续期换证的申请。如逾期未续办的,将按照《上海市居住证》(B证)首次申请流程重新办理。
(二)期满续期换证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期满续期换证申请公函;
2、《上海市居住证》(B证)(注:包括偕行人员);
3、提供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后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注:包括偕行人员);
4、如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工商企业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