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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3、持中国护照人员提供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明,以及90日内开具的出国前原国内户籍注销证明;

  4、国(境)外或国内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入外籍或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同时提供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相关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上海住所证明:居住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或主申请人为权利人的房产证;

  6、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免于提交);

  7、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8、国内外专业资格证书;

  9、有关工作经历证明;

  10、国内外专利证书;

  11、国内外一流杂志发表论文;

  12、国家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证明;

  13、国际或省(部)级获奖证明。

  (四)偕行人员申请材料

  1、提供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及港、澳身份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及台湾身份证;

  2、偕行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明;

  3、偕行配偶需6个月内有效的上海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健康证明;持中国护照人员和签证类型为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员可提供6个月内有效的本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注:70周岁以上申领人免于提交);

  4、偕行子女需提供出生证明;

  5、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一张。

  第六条 (首次申请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提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申请,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到受理部门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决定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部门复核相关申请材料,认为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进行核查,核查期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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