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在国内获得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商有关部门后发布。
第四条 (申请单位)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须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是信誉良好,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有法人授权的在沪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五条 (首次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人员需要申领《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由用人单位向管理审核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配合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二)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的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
2、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请示公函;
3、系外资性质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系非来沪投资人,需提供自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12个月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通过具有资质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的人员,还需提供派遣的相关协议;
7、系投资人,需提供最近单位验资报告或工商管理局出具的投资证明;
8、系非法人企业另需提交:
(1)上级法人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如系外资企业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其法人企业的相关人事招聘授权书或由具有资格的公共人事代理公司办理。
(三)申请人申请材料
1、填妥《上海市居住证》(境外人员)申请表,附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一张;
2、提供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及最近中国边防检查入境章页;香港、澳门地区人员提供港澳通行证及港、澳身份证;台湾地区人员提供台胞证及台湾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