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外发[2010]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引进的国(境)外人员来沪工作、居住提供规范和优良的服务,加强对《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居住证》(B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引进的国(境)外人员来沪工作、居住提供规范和优良的服务,加强对《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B证)是上海市吸引海外人才来沪工作、创业,享受相关市民待遇的有效证件。
第二条 《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相关管理审核、受理、制卡、签发部门是指:
管理审核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受理部门:上海海外人才服务中心、浦东张江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公共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香港联络处;
制卡部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签发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第三条 (申请人)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但无中国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和外国专业人才。
(二)凡符合本条(一)的,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申请偕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