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外发[2010]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制定了《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