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报材料:
(一)聘请单位申请报告;
(二)聘请单位情况介绍;
(三)《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四)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五)外国文教专家安全制度;
(六)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七)法人资格证书;
(八)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中,属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还应当将办学场地房产证书或租赁协议、及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一并提交实施机关进行查验。
六、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提交给实施机关的申请材料,视为申请方已保证其真实性。一旦发现与事实不符,将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八条办理。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 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实施机关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对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的意见(这些部门应分别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整个审查过程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过程四十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但应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