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通知
(沪外专[2010]1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根据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
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158号),拟定了《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
一、许可事项: 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
三、实施说明: 本项行政许可在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它单位暂不实施。
四、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本市中等以下教育机构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