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根据垃圾运输量合理安排农村乡镇、村庄垃圾收运与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工作。
(二)垃圾处置
1、垃圾分选及堆肥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中农业废弃物较多,垃圾收运应尽量避免收集农业废弃物,以减少运输和处置的工作量。有机物及农业废弃物的分类主要由农户实施,保洁员监督。对于农村废弃物及有机物可采用堆肥或沼气发酵的处理方式。堆肥处理农村垃圾以分户为主。
2、垃圾卫生填埋及垃圾焚烧。城市(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保部颁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管应分别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焚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技术处理规程CJJ28》和《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偏远乡镇生活垃圾,应采用有机物堆肥处理,无机物填埋,以及其他具有污染防治功能的处理方式。塑料、玻璃等应采用集中资源化收运方式,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现阶段,村镇不宜建设简易垃圾焚烧设施。
(三)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规划原则和建设及相关要求
1、规划原则。根据我省的自然地理条件,以下乡镇(区域)不应建设农村垃圾填埋场:
(1)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 方式已覆盖的乡镇。
(2)城市(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在建设中,但服务范围已经包含的乡镇。
(3)平原地区乡镇边界距城区25公里以内(不含25公里)、距城区垃圾处理设施30公里以内(不含30公里)的区域。
(4)丘陵及山区乡镇边界距城区20公里以内(不含20公里)、距城区垃圾处理设施25公里(不含25公里)的区域。
2、建设要求。距离城区远,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在50吨以上的乡镇(区域),应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及相应规范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也可考虑建设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送县城集中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垃圾处置规划及城镇规划。
(2)场址不应建设在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考古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要地及其它保护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