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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村建垃圾中转房,配备保洁员和保洁车。根据村庄规模和规划,每个行政村或几个自然村设置若干个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房,每150户左右配1名保洁员和1辆保洁三轮车。
  (四)户配垃圾箱。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一户或几户配置1个垃圾箱。
  三、城乡生活垃圾主要处置方式
  (一)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全部运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平原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和旅游地区的乡镇、村庄,生活垃圾处理应推行“户集、村收、镇转运、县处置”方式。
  (三)离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较远、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镇、村庄,应按照“适当集中,连片治理,区域共享”要求,分片区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方式,对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置。处理设施布点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四)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乡镇、村庄,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的方式,逐步实现垃圾处理设施从无到有的过渡。
  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项目建设程序
  (一)规划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编制:
  1、各市(州)和县(市、区)编制应依据《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发展规划(2006年-2020年)》,编制本地行政区域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2、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在选址报告书基础上编制,厂(场)址应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范要求。
  (二)规划审批和项目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审批和项目建设应履行以下程序:
  1、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应报上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复。
  2、经审查批复后,在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范围内的乡镇、村庄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但对环境敏感地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需要,确定是否需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3、乡镇、村庄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和验收。
  五、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技术要求
  (一)垃圾收运
  应在乡镇、村庄建立完善的收运体系,包括:垃圾池(桶)、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量大的城乡或片区可设压缩中转站)等。中转站的污水应有收集管道,并送就近农村沼气池及其它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垃圾运输设施主要采用专用人力收集垃圾车、垃圾收集机动三轮车、专用垃圾运输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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