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桂发改环资〔2010〕1021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施行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要求,现将申报我区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各市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业、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他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略)
(联系人:自治区发改委环资处 喻颍杰 0771-2328015
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 陈昱妍 07712378123)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