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区发展改革系统优秀研究成果奖评奖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物价局及本委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每年对发展改革系统优秀研究成果进行一次评奖。现将2010年度全区发展改革系统优秀研究成果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成果的资格与程序
1.申报要求。申报成果应是发展改革系统在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完成并通过评审鉴定(评价)或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集体和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的研究成果。凡已经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如成果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2.申报成果的范围和形式、条件与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全区发展改革系统优秀成果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发改办公〔2010〕513号)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申报限额。各市、县(区)发改委(局)、物价局单位各可报1-4项,自治区发改委各处室(含物价局)和委属单位可报1-3项。
4、申报程序。各单位要对每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各县(市)发改局、物价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向本市发改委、物价局申报。经市发改委、物价局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以市为单位统一报自治区发改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发改委各处室(含物价局)和委属单位直接报自治区发改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没有按程序申报的成果,自治区发改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不予接收。
二、申报内容要求:
1. 电子本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申报成果的申报书(见本通知附件)、专家评审意见(扫描件)、使用单位证明(扫描件)、成果形式证明(扫描件)和缩写本(一万字以内,Word文档)。将上述材料发送至邮箱fgwxh2328092@163.com,并注明如“??市(县)优秀成果申报”字样。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对电子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将于申报截止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反馈各申报单位。
3.各申报单位在收到资格审查结果的通知(发送电子邮件到推荐单位的电子邮箱)后,按通知要求,备齐每项成果的申报书、附件材料和缩写本,装订成书面申报材料10套(其中一套要求加盖红章,其余9份可以是复印件),成果原始材料10份,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书内容如有修改,要求将网络系统的申报内容做相应修改,使书面申报材料与网络系统申报书的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