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固定和足够的经营场所,配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建设防盗、防火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经营要求,并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后方可开业。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省金融办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
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管机构应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
(一)监管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开展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全面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按季开展,并形成检查报告;对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阶段性重点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前应制发书面通知,检查时应不少于二人,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检查可采取查验复制有关文件、账册、单据、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二)监管机构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辖区监管机构报送上月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见附件),辖区监管机构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办报送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
(五)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要求,按月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贷款偿还情况等业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