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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以“三农”、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为目标客户。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建立贷款投放情况定期上报制度,保证贷款流向的合规性。发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即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90%。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分类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五级分类制度。小额贷款公司须严格执行分类标准,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不得低于100%。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可疑类以下(含可疑类)贷款,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研究处置。具体处置办法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办理具体结算业务。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得进行现金结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应配合监管机构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一旦发现不明用途的资金大量流入,开户行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监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报实行媒体公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在当地报刊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监管机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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