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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建立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报市金融办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经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金融办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获省金融办开业批复6个月后未开业的,取消其小额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6个月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未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不含50%)的,增资扩股由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100%的,增资扩股报市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100%(含100%)的,增资扩股报省金融办审批。

  (二)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以内的,增资扩股由县、区监管部门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50%之间的,增资扩股由市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含50%),增资扩股由县、区监管部门初审,经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三)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批准的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调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抄送市金融办、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包括股东在内的任何委托贷款业务,不得跨合肥市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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