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建立信贷管理基本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报市金融办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经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金融办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获省金融办开业批复6个月后未开业的,取消其小额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6个月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未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不含50%)的,增资扩股由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100%的,增资扩股报市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100%(含100%)的,增资扩股报省金融办审批。
(二)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以内的,增资扩股由县、区监管部门审批,报市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50%之间的,增资扩股由市金融办审批,报省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含50%),增资扩股由县、区监管部门初审,经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金融办审批。
(三)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批准的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调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抄送市金融办、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不得从事包括股东在内的任何委托贷款业务,不得跨合肥市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