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2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省金融办)批准,在我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各县、区政府,三大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金融工作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应确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