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又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责令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
郑州市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70号)
1.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时,未按本办法规定查验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和缴费凭证,为不符合条件的高工伤风险企业办理许可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郑州市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5号)删除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四)《
郑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将建设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五)《
郑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1号)删除第
十一条第(四)项、第
二十八条。
(六)《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
在第四十五条中增加“擅自改变户型比例的”作为第(五)项,原第(五)项变为第(六)项,增加“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套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或者商业网点配建比例超面积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30000元罚款。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作为第二款。
三、对下列政府规章之间不协调的规定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