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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9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0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建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实现到2010年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将下列政府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郑州市财政监督检查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第二十一条

  (二)《郑州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第三十二条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中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郑州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

  1.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改,整改后未申请整改验收或者经验收未达到整改要求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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