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复合药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函〔2010〕1324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41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精神,现就复合药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愿申请。根据自愿原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提出将复合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乙类药品管理范围的申请。
二、申报条件。申请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药品目录》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其药品通用名称未列入《药品目录》;
(二)复合药的剂型,应与列入《药品目录》的西药单品种剂型相同;
(三)复合药在我省的中标价格不得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中标价格之和。
三、申报资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合药品种,有关企业申报时提交下列资料,并加盖申请企业印章:
(一)《复合药视同乙类药品申请表》(见附件);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注册批件、药品标准、质量层次、药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资料;
(三)复合药产地省级以上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价格文件或企业定价依据。
四、资料处理。复合药的审核、确认,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实施。组成复合药的西药单品种中标价格原则上采用我省挂网价格,若在我省没有中标挂网价格的可采用外省三个最低中标的平均价。复合药及组成复合药的单品种中标价格将按相同质量层次采集,不同质量层次的则按GMP质量层次采集。具体中标价格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平台采集。符合条件的复合药,我厅将另行发文纳入《药品目录》乙类药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