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等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的。
3.格式条款存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重点监督以下类型的格式条款: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向购房者明示的;
(2)未明确、完整提供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却在认购书、预订书等中要求购房者签字确认已完全知悉并认可提供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物业管理等中规定的内容,损害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3)广告、提供的图纸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规定,却规定上述内容为要约邀请或不得视为合同条款,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
(4)在认购书、预订书等中有违公平原则设置定金条款,或在定金条款中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的;
(5)在认购后是否签约、延期交付房款、延期交房、延期办理权属登记等条款中,随意扩大免责事由或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数额及条件不对等,损害购房者的公平交易权的;
(6)在精装房买卖合同中排除购房者了解装修公司、装修标准等信息的权利;
(7)将不能如期办理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责任归由购房者承担,加重购房者责任的;
(8)在规划变更、设计变更条款中,有违诚信原则规定通知义务或者采用购房者难以知悉的通知方式,损害购房者知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9)规定的交房条件不符合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规定,免除或减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10)规定先签署《验收交接单》等才提供验房机会,或者不提供商品房已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排除购房者在知情前提下验房的权利;
(11)在面积误差结算条款中,规定不公平的结算条件或者排除购房者应当享有的退房权利的;
(12)免除或者减轻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的。
四、工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