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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沈阳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沈阳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加强辽河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委、市政府决定,组建沈阳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正局级建制,是主要承担市辽河保护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水利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水质和水量监管、水政执法、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营的监管、滩涂使用管理和河道采砂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将市环保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三)将市规划国土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和河道采砂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四)将市交通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管理、渡口管理、河道采砂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五)将市农经委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农药、渔业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六)将市林业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退耕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湿地保护、林木砍伐、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保护区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护区内的水政监察、污染控制等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协调处理保护区内水事纠纷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三)负责保护区内河道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负责保护区内渡口管理;组织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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