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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1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巩固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通知》(辽整顿办密〔2010〕25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做好乳品及含乳制品的监督管理和问题乳粉的清缴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落实乳品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和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要对照《市区政府清缴问题乳粉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责任指标,逐条落实,确保所有乳品生产经营者知晓主动上缴问题乳粉的相关政策;确保所有乳品生产经营者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承诺书并落实相关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质监部门要对乳制品企业进行审核清理,并加强对企业产品的抽检;工商部门要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加大流通环节抽检力度;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乳制品、含乳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公安部门要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加大对问题乳粉案件的打击力度,要依法立案、抓紧侦办、尽早结案;监察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风险评估工作,科学发布预警;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察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相关工作情况于2010年12月17日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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