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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集中康复托管服务中心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托管费用

  托管服务对象的生活费用比照当地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执行。低保户、五保户须按照相应的标准将本人的低保金、五保金等资金交由托管单位统一使用,其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50%补助,其余由个人承担。低保边缘户家庭年人均收入与托管费用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30%补助,其余由个人承担。政府负担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1:1的比例配比。

  七、对托管机构的扶持政策

  (一)用足优惠政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08号)精神,对托服中心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岗前培训;托服中心使用的水、电、煤气价格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精神,托服中心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依托农村中心敬老院新建或改建的托服中心,政府可以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

  1.各级政府要将托服中心纳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

  2.市政府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投入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职业康复设备等补贴。

  3.各地区要为托服中心设立若干公益性岗位。

  4.托服中心如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享受企业同等优惠政策,政府予以保险补贴。

  5.根据市卫生局《沈阳市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细则》(沈卫办〔2006〕106号)精神,托服中心部分特殊贫困病人享受二次免费投药政策。

  6.经托服中心治疗康复或病情缓解的被托管人员,如康复回家或设家庭病床,村委会及村残疾人工作协理员要做好后续康复服务工作,建立被托管人员工作档案,定期与托服中心沟通情况。托服中心要定期进行巡查,对康复回家或设家庭病床的要及时指导。乡(镇)残联组织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

  (三)按照费随人走的原则,经托服中心治疗康复或病情缓解的被托管人员,交由托服中心的低保金、养老金等政府补助性、救助性资金,自托管对象离开托服中心的第二个月起回复低保户、五保户家庭账户,继续享受其低保、五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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