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相应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高等级岗位和一、二、三级工勤技术岗位的设置。
七、组织实施
40、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1、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2、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市(地)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43、各市(地)、省直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4、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本部门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45、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表
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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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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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勤技能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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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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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 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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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工
|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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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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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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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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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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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
|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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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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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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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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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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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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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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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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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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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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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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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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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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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级
| 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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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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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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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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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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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级
| 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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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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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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