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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应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各市(地)、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上述控制标准和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根据我省实际,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 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到十级职员岗位。
  9、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区分正副高的,原则上省属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市(地)、县(市、区)属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对高级比例的控制,原则上省属事业单位要高于市(地)属事业单位,市(地)属事业单位要高于县(市、区)属事业单位。
  1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对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
  承担科学研究、创新实验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任务、高技能人才密集且一般性劳务工作已经实行后勤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比例可适当高于其他事业单位。
  18、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的覆盖面。凡是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可以不再设置相应的技术工或普通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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