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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基金征收、管理与监督
  1、基金征收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3、基金监督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新农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查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和基金稽核,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监督。
  (四)经办管理与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系统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在乡镇普遍设有网点的国有银行作用,方便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六、制度衔接
  (一)保险关系的转移
  新农保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二)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
  新农保试点启动时,原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
  试点县、区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探索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管理的办法,最终撤消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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