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署〔2010〕126号)
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精神,认真开展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的养老保障。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二)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四、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试点县、区行政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1、个人缴费
(1)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