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否压覆、是否允许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六)地质灾害评估结果是否允许建设项目用地;
(七)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处罚到位、追究到位;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期间,不得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副厅长同意,有特别情况的再报经厅长同意,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副厅长同意,予以退卷。
第二十二条 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由主办处拟订建设用地批文,经主管副厅长同意,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由政务中心发出建设用地批文。
第二十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用地可随同建设项目用地一同报批。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能超出原有被拆迁房屋用地规模。
第五章 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告知以下事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安置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进场用地。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批准土地转用征收方案或者土地转用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将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七条 土地转用批准后,应当在2年内完成实施工作;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