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按上述规定报批,同时要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不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承诺书。
第十八条 依法由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设区市、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第十八条所列材料进行审查并对资料的合法性和完备性负责,向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送下列材料:
(一)审查报告;
(二)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
(三)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总规模、分地类面积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八)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第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厅职权范围内的、国家和本省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政务中心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当场出具收文回执,并在1日内通过网络传相关处室局。
各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核情况和协办处室局意见,在之后1日内区分情况分别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转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应当在当日发出相关文书。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自动收回到主办处。主办处在之后1日内未起草相关文书的,视为受理,政务中心自动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 主办处、协办处室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下列内容进行网上会审并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用地的意见:
(一)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三)界址是否清楚、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源是否合法、权属有无争议;
(四) 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是否符合供地标准、供地方式和土地价格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