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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第十二条 主办处和内局分别对下列内容进行网上会审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是否同意建设用地的意见:

  (一)占用耕地补充情况、告知确认听证情况、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社会保障认定情况;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界址是否清楚、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源是否合法、权属有无争议;

  (四)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对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处罚到位、追究到位;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审查期间,不得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副厅长同意,有特别情况的再报经厅长同意,上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经主管副厅长同意,予以退卷。

  第十四条 土地转用征收依法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由主办处拟订建设用地批文,经主管副厅长同意,按规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由政务中心发出建设用地批文。

  第十五条 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涉及转用征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于6月15日前持下列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汇总后,经省政府同意,于6月底前一次性向国务院申报:

  (一)组卷说明书;

  (二)土地转用征收方案申报表;

  (三)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总规模、分地类面积的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土地转用征收经国务院批准后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第二年5月底前分批次拟定实施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材料,经市政府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按项目报批

  第十六条 按项目报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一次性或按项目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七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下列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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