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听证会纪要或听证送达回执;
(九)设区市或扩权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和费用落实情况认定表;
(十)占补挂钩确认单、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标注补充耕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一)标注申请地块位置、用地总规模、分地类面积的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二)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三)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十四)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十五)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十六)涉及违法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的罚款票据,处以没收地上建筑物的违法当事人同意处罚决定的书面意见或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涉嫌犯罪移送的公安机关受理证明材料或刑事判决书,追究党政纪处分的处分决定书。
分批次转用征收耕地之外的其他集体农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十)项材料。分批次转用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九)、(十)项材料。分批次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九)、(十)项材料。分批次转用国有耕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五)、(六)、(七)、(八)、(九)项材料。分批次转用耕地之外的其他国有农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不报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五)、(六)、(七)、(八)、(九)、(十)项材料。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政务中心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审查。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厅职权范围内的、国家和本省政策明确规定暂停受理的,政务中心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当场出具收文回执,并在1日内通过网络传相关处室局。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转主办处。主办处根据审核情况和协办处室局意见,在之后1日内区分情况分别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转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应当在当日发出相关文书。
协办处室局自上网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自动收回到主办处。主办处在之后1日内未转政务中心的,视为受理,政务中心自动发出《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