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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条 土地转用报批前,对涉及占用耕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经省国土资源厅实地核实,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取得国土资源部占补挂钩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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