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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周政办[2010]16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我市从2002年起强化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大部分县(市、区)还存在归集面低、宣传力度不够、多数财政供给单位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全面开展。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精神,落实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二、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从2011年元月1日起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要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缴存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宣传,规范管理,强化执法,搞好服务,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个层面。

  四、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市政府将把此项工作列入2011年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强化督查,严格考核。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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