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行为,我委制订了《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基本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进行全面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授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凡符合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点多、面广、量大、单项投资额小的基本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竣工验收条件和程序。凡未能通过有关部门单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所有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