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要规范并公开市、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 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 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编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离岗、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 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编人员,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可按规定竞聘上岗、择优录用;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 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安置到位。
(四)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各市、县 (区) 都要实施包保责任制,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一位部门负责人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体制机制顺利转型,确保社会稳定。
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欢迎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等方面进行监督。
各级纪检 (监察) 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 加强宣传动员 ,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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