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方便群众,合理布点。应将农垦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行政区划统筹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 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或医院),名称统一规范为 “× × 县 (市、区) × × 乡 (镇) 卫生院 (或医院)”;因地域辽阔、交通不便、人口众多等原因,确需保留乡 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留下的前卫生院的,由市、县政府提出具体意见并报省编 办、省 卫生厅核 准,名称统一规范为 “× × 县 (市、区) × × 卫生院”。
(三) 明确任务,定编定岗。根据机构编制标准,各市、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逐院确定和下达编制,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
(四) 竞聘、招聘上岗,全员 聘用。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由卫生部门 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各市、县应将农 (林、茶、盐) 场医院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市、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开招聘范围。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五) 核定收支,落实补助。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按照 《 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暂行办法》 (琼财社〔2010〕 2674 号) 和 《关于 〈海南省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琼财社 〔2010〕 2158 号) 规定,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卫生部门财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
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