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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 方便群众,合理布点。应将农垦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行政区划统筹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 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或医院),名称统一规范为 “× × 县 (市、区) × × 乡 (镇) 卫生院 (或医院)”;因地域辽阔、交通不便、人口众多等原因,确需保留乡 镇行政区划调整后留下的前卫生院的,由市、县政府提出具体意见并报省编 办、省 卫生厅核 准,名称统一规范为 “× × 县 (市、区) × × 卫生院”。
  (三) 明确任务,定编定岗。根据机构编制标准,各市、县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逐院确定和下达编制,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
  (四) 竞聘、招聘上岗,全员 聘用。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由卫生部门 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各市、县应将农 (林、茶、盐) 场医院等企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纳入市、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开招聘范围。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五) 核定收支,落实补助。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按照 《 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暂行办法》 (琼财社〔2010〕 2674 号) 和 《关于 〈海南省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琼财社 〔2010〕 2158 号) 规定,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卫生部门财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
  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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