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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 积极稳妥推进农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农场医院改革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从实际出 发,因 地制宜,分类指导。可以采取移交市县政府属地管理、由农垦企业医疗集团化运作、服务转型转制等多种方式实施农垦医疗体制改革。
  (六) 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所需要的费用,由市、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 (含社会保险)、业务经费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 “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 的办法核定。同时,探索发挥医保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
  政府对行政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实行药品零差率,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补助。
  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成立市、县卫生局领导下的市、县 (区) 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中心,对乡镇卫生院财务实行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上岗,根据国家规定和省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具体时间实行绩效工资。
  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风险基金,专门用于实际发生的医疗纠纷赔偿或支付基层医疗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并规范运作。
  三、实施步骤
  2010 年3 月 1 日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海口市龙华区等7个试点市、县 (区),今年12 月 31 日前启动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落实新编制和绩效工资等);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其余市、县 (区) 2011 年9 月 1 日前启动综合改革。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主体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一) 制定有关配套文件。省发展改革、卫生、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尽快出台人员聘用分流安置、卫生院设置、财政补偿等有关配套文件,并指导市、县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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