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 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稳定发展。
(二) 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 编制。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通知》 (琼编 〔2010〕 70 号) 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等部门 《关于印发 〈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的通知》 (琼编办 〔2008〕 124 号) 执行。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 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 资格准入制度。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三) 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 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为基数,并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经济增长因素和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各市、县按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四) 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行零差率销售。
2010 年底前全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 56 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基本药物的采购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基本药物按进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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