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10]1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将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改革任务有机衔接,满足人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现就我省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 “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 的要求,彻底破除 “以药补医” 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一个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实施综合改革,创 新体制机制。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三) 实现目标。通过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品、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全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从降低药品价格和改善服务中得到明显实惠;医务人员 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四) 实施范围。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 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所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