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垦局: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本文执行之日起,原《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发改农经〔2007〕673号附件)停止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生猪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实施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下达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促进我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建设资金安排原则。自治区根据国家下达资金的额度、各市上一年度生猪出栏量、待改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和上年度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验收进度综合安排分市计划,其中生猪出栏量占资金权重的30%,待建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占资金权重的50%,上年度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进度占资金权重的20%。各市发展改革、畜牧部门分解下达本市的建设资金时参照此标准执行,优先安排上年度已通过国家评审验收挂牌而且没有安排过同类资金支持或支持额度不达标准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
第三条 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系统、华侨农场、监狱劳教系统、商贸系统等的养殖场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属地参加所在市县选建。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明确的项目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执行,如果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另行商定。
第五条 试行以奖代投,鼓励先行建设。对自愿参加、自主(或部份自主)投入建设、已获农业部生猪标准化示范场认证的生猪养殖场,优先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补助标准补助相应资金。
第二章 项目选建条件
第五条 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选择的养猪场(小区)不得建在法律规定的禁养区内(《
畜牧法》第
四十条对禁养区的规定是: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养猪场(小区)与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相对分离,与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的距离要符合《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中有关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