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社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
(冀财教〔2010〕153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精神,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按一、二年级在校生对待)。根据中央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免学费补助标准、补助资金负担办法及对民办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的补助政策,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实施意见》(冀财教[2010]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物价、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应负担的资金,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及技工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免学费工作管理,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准确和免学费资金的规范使用。
各级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