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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许昌市信用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许昌中心支行、许昌银监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已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做好信用担保机构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负责对信用担保机构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吊销其营业执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人行部门要密切关注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和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工作,并建立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做好信用担保机构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及风险处置工作,维护金融秩序。公安部门要加大对涉嫌违法犯罪信用担保机构的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查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其他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协助做好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三)加强指导。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在规范整顿工作中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确保辖区内担保机构规范处置完毕。对不能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纠正措施的县(市、区),不再审批设立新的担保机构。

  (四)应急管理。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制度,对发现的信用担保机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指导,及时妥善处置单体机构业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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