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高管和从业人员。重点审查信用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
规范整顿工作从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5月底,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2010年12月-2011年1月10日)。各信用担保机构要按照规范整顿的要求,对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尽快达到规范整顿要求。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信用担保机构于2011年1月1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总结报告。
(二)检查整改(2011年1月11日-2011年1月31日)。在信用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市直各担保机构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担保机构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信用担保机构在设立和业务运作中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纠正措施,采取保留、重组、撤销、破产等方式分别进行处置。
一是对未经审核、批准、备案擅自设立或经营信用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二是对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可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三是对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要限期整改。四是对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信用担保机构,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五是对信用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和对违反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三)规范完善(2011年2月-2011年3月)。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市级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市直担保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完善整改,各县(市、区)监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担保机构按照要求进行完善整改并且逐户确认。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于3月底前将本辖区内达到要求的担保机构名单及规范整顿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验收上报(2011年4-5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抽调专人深入各县(市、区)逐一对担保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颁发经营许可证:(1)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2)注册资本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3)融资性担保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经过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信用担保机构不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其进行业务合作,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