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三、规范整顿的范围、依据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各地编办、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市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2010年第3号令)、《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1号)。

  (三)规范整顿的内容。

  1.市场准入。重点审查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是否经县、市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注册或变更登记后是否在县、市、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

  2.业务范围。重点审查信用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等,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重点审查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4.风险控制。重点审查信用担保机构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备金提取、审慎性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