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省级储备金。当我市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解决。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及待遇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基金征缴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率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每年由市政府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县区下达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目标。各县区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
(三)工伤认定
市本级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调查认定。
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调查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调查认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伤案件认定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工伤认定及由此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处理,仍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四)劳动能力鉴定
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参保单位职工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各县区参保单位职工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审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由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六)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全市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实现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
全市使用统一工伤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规范硬件系统和软件集成,按照统一的政策体系、统一的业务模式、统一的数据平台、统一的应用系统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