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职责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行政事分离的原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业务和基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4.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区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办理本县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2.负责本县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3.负责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及时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应做到月末无余额。各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各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